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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主管人員職期調任辦法 第7條

職期調任人員,應於一個月內到任現職,除確因特殊原因呈奉核准者外, 逾期不到職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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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