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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主管人員職期調任辦法 第3條

本部實施職期調任之職位,以同一職等為準,並以學經歷或工作性質相近 者為原則。 其所任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或無適當職位可資調任者得不予調任。 職期屆滿或連任屆滿人員得調任相當之非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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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