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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主管人員職期調任辦法 第5條

本部主管人員之職期,自實際到職之日起算,並以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為屆 滿日期,其在本辦法施行前屆滿一次或連任期限者,均以六十年十二月底 為屆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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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