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主管人員職期調任辦法 › 第4條

內政部主管人員職期調任辦法 第4條

本部主管人員之職期定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如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於 連任期限屆滿後,特準延長一年。 前項主管人員於必要時,得隨時調任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內政部主管人員職期調任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