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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主管人員職期調任辦法 第6條

職期屆滿人員,應於屆滿或連任屆滿前三個月由本部人事處、研究提出有 關資料,並由人事處填具考評表 (如附件) 有關各欄簽報部長加具考語後 擬議調整職務及連任人員名冊,報請行政院核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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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