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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了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及運作程序,以確保相關案件審查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06-20・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依據國家安全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第四項 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 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核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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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部商請有關機關派員及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擔 任。並由本部警政署副署長為主任委員。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派員 兼任。 前項社會公正人士之聘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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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由主任委員為召集人并擔任會議主席,如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 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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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須有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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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境管局) 受理人民申請入出境案件, 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不予許可者,除以書面敘明理由及附記救 濟程序通知申請人外,並於同日檢附通知書副本送請本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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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召開審核會議時,得通知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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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申請人接獲通知後已依救濟程序提起訴願 者,本會不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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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每週召開會議一次,如無未經許可案件時,得不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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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決議事項移由境管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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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會議不對外公開,出席、列席及業務承辦人員,對於會議討論情形或 決議事項,均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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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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