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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部商請有關機關派員及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擔 任。並由本部警政署副署長為主任委員。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派員 兼任。 前項社會公正人士之聘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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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