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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境管局) 受理人民申請入出境案件, 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不予許可者,除以書面敘明理由及附記救 濟程序通知申請人外,並於同日檢附通知書副本送請本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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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