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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須有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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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部商請有關機關派員及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並由本部警政署副署長為主…第3條本會由主任委員為召集人并擔任會議主席,如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第5條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受理人民申請入出境案件,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第6條本會召開審核會議時,得通知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第7條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申請人接獲通知後已依救濟程序提起訴願者,本會不予審核。第8條本會每週召開會議一次,如無未經許可案件時,得不召開會議。第9條本會決議事項移由境管局依法處理。第10條本會會議不對外公開,出席、列席及業務承辦人員,對於會議討論情形或決議事項,均應保密。第11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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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