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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各老人之家暫行組織規程
› 第2條
內政部各老人之家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增進各老人福利,辦理老人長期照護,特設北 區、中區、南區、東區、澎湖老人之家 (以下簡稱各區老人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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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各區老人之家掌理下列事項:一、能自理生活老人之安養服務事項。二、不能自理生活老人之養護服務事…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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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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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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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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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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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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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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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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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13條
各區老人之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區老人之家訂定,報本部備查。
第14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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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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