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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各老人之家暫行組織規程 第8條

東區老人之家得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北區、中區、南區、澎湖老人 之家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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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