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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各老人之家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各區老人之家掌理下列事項: 一、能自理生活老人之安養服務事項。 二、不能自理生活老人之養護服務事項。 三、醫療保健及護理服務事項。 四、安養人員之調查、訪視及活動輔導事項。 五、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 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安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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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