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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各老人之家暫行組織規程 第7條

各區老人之家置秘書、課長、社會工作員、輔導員、課員、技士、辦事員 、書記。 各區老人之家置醫師、藥師、營養員、護理長、護士、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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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