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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辦事細則
› 第12條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辦事細則 第12條
各工務所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自辦道路、機電工程規劃、設計相關業務之執行及審查。 二、專業代辦道路、一定規模以下公有建築、機電工程技術服務履約管理之執行。 三、自辦道路、公有建築、機電工程之監造作業及施工履約管理之執行。 四、專業代辦道路、公有建築、機電工程監造作業及施工履約管理之執行。 五、工程相關履約爭議及保固修繕業務之辦理。 六、委託地方代辦道路工程之審查意見提供及施工品質、進度等之管考。 七、其他有關分署規劃、設計及工程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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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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