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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辦事細則 第4條

工程分署設下列科、室、所: 一、道路工程科。 二、建築工程科。 三、工務職安科。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八、各工務所。 前項第八款各工務所,以十二所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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