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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辦事細則 第6條

建築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一定規模以下公有建築工程專業代辦之洽商簽訂、委託技術服務案之採購與規劃設計成果之審核及驗收。 二、公有建築工程開工、停工、復工與竣工事項之協調、審核、管理及督導。 三、公有建築工程估驗計價、變更設計、結算、驗收及決算之審核。 四、公有建築工程之水電、消防與空調設施等之品質管理及督導。 五、其他有關建築工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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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