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10條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