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7條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