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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副執行秘書 、秘書、組長、視察、編審、專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辦理本會業務 ,必要時並得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社會工作及相關專 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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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