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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 (以下簡 稱本部) 部長兼任;四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 副首長及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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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