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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家庭暴力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提供大眾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協助公、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處理程序及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七、統籌家庭暴力之整體資料,供法官、檢察官、警察人員、醫護人員及 其他政府機關相互參酌,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八、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並提供輔導及補助。 九、其他家庭暴力防治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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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