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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各有關機 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其中民間團體代 表、學者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期滿 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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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