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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署處務規程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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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第4條本署設下列組、室:一、徵集組,分四科辦事。二、甄選組,分四科辦事。三、管理組,分五科辦事。四…第5條徵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兵源政策之規劃、推動。二、兵役徵集相關法規之擬(訂)定、解釋及執行。…第6條甄選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替代役相關法規之擬(訂)定、解釋及執行。二、替代役申請、徵集、甄選與…第7條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替代役役男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與服勤管理相關法規之擬(訂)定、解釋及…第8條權益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役男權益政策之規劃、推動與權益相關法規之擬(訂)定、解釋及執行。二、…第9條訓練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替代役軍事基礎及管理幹部訓練計畫之規劃、推動。二、替代役役男役籍資料…第10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本署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重要政策之撰擬及管制考核。二、文書、檔案、印…第11條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第12條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第13條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4條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5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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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