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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署處務規程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徵集組,分四科辦事。 二、甄選組,分四科辦事。 三、管理組,分五科辦事。 四、權益組,分三科辦事。 五、訓練組,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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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