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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署處務規程 第6條

甄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替代役相關法規之擬(訂)定、解釋及執行。 二、替代役申請、徵集、甄選與分發之規劃、督導及提前退役業務之處理。 三、役政人員與研發替代役訓練計畫之規劃、督導及處理。 四、替代役審議委員會會務之辦理。 五、各需用機關替代役需求之調查、評估。 六、研發替代役用人單位申請之審查、員額核配、管考及督導。 七、研發替代役役男之甄選、服勤管理、轉調及管考。 八、研發替代役基金預算之編列、管控。 九、替代役役男及常備兵因病停役之回役處理。 十、其他有關甄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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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