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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署政策之研擬、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關於本署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關於本署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廢止、解釋之核定事項。 四、關於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關於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所屬薦任非主管以下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但人事 、主計、政風人員,不在此限。 七、關於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九、關於部、次長交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役政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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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