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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第16條

主任秘書承署長、副署長之命指導本署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責 如下: 一、關於役政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各單位業務督導策進及法規研擬、修正之審核、協調事項。 三、關於各單位文稿之綜核、督導事項。 四、關於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五、關於業務研究發展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七、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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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