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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第17條

第 三 章 權責
組長、主任承署長、副署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其權責如 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組 (室) 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審核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五、關於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代行裁決事項。 六、關於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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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14條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權責如下:一、關於本署政策之研擬、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第15條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其權責如下:一、關於役政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二、關於業務監督及指導事…第16條主任秘書承署長、副署長之命指導本署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一、關於役政重大決策之…第18條專門委員、簡任秘書及簡任督察之權責如下: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審議事項。二、關於…第19條科長依其職掌,處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本科計畫方案、工作報告之擬議、編製事項。二、關於本科法令…第20條秘書、督察、編審、技正、專員、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處理公務,以及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第21條本署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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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