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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 第21條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第21條
第 三 章 權責
本署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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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權責如下:一、關於本署政策之研擬、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第15條
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其權責如下:一、關於役政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二、關於業務監督及指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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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專門委員、簡任秘書及簡任督察之權責如下: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審議事項。二、關於…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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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秘書、督察、編審、技正、專員、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處理公務,以及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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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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