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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第18條

專門委員、簡任秘書及簡任督察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審議事項。 二、關於重要方案之設計及審議事項。 三、關於役政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關於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五、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六、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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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