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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15條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非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且其資料庫保有個人資料數量達五千筆以上者,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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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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