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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非公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作業程序及應遵守之相關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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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