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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6條

非公務機關應界定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個人資料範圍,辦理下列事項: 一、定期清查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二、確認保有之個人資料所應遵循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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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