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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2條

非公務機關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 非公務機關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人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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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