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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非公務機關對保有個人資料之環境及實體設備安全,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適宜之進出管制方式。 二、訂定媒介物之管制方式,並檢視其保管情形。 三、針對不同媒介物存在之環境,建置適度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前項所稱環境,指第十四條所定各類設備、儲存媒體或媒介物之存放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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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