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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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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營造業。 二、不動產開發業。 三、建築師事務所。 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五、都市更新業務財團法人。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不動產開發業,指以銷售為目的,從事土地、建物等不動產投資興建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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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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