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3條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營造業。 二、不動產開發業。 三、建築師事務所。 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五、都市更新業務財團法人。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不動產開發業,指以銷售為目的,從事土地、建物等不動產投資興建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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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