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3條

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任期三年,由內政部部長提請行政院院長聘兼 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 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