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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六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遇有政黨處分案件移送審議或經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建議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 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移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政黨違 憲解散之表決,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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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