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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各港務消防隊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消防隊置隊長一人,承內政部消防署署長之命,兼受該管港務局之指揮、 監督,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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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