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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辦事細則 第2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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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及審核。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第4條本分署設下列課、室、隊:一、區域發展課。二、海岸復育課。三、城鄉規劃課。四、更新開發課。五、…第5條區域發展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區域計畫之研究、分析及策劃。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部門計畫之整合…第6條海岸復育課掌理下列事項:一、海岸與濕地復育計畫之研究、分析及策劃。二、海岸與濕地復育工程之企…第7條城鄉規劃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之研究及分析。二、都市規劃管理制度之研析及檢討…第8條更新開發課掌理下列事項:一、都市更新案件之示範推動。二、舊市區更新、機能重建之研擬及輔導。三…第9條資訊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一、書圖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應用及管理維護。二、計畫書圖之繪製、複製及…第10條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文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第11條本分署設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事項。第12條本分署設會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3條本分署設政風室,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14條規劃隊掌理下列事項:一、區域計畫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之擬訂、變更及通盤檢討。二、海岸及濕地復…第15條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6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本細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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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