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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分署設下列課、室、隊: 一、區域發展課。 二、海岸復育課。 三、城鄉規劃課。 四、更新開發課。 五、資訊管理課。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九、政風室。 十、北區規劃隊。 十一、中區規劃隊。 十二、南區規劃隊。 十三、東區規劃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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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