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外交與兩岸 › 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規範移民署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或非法入境者進行查察及查察登記之程序、方法與相關規定,以確保查察之合法性與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2-20・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受理後,必要時,得於二十日內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執行查察。 依前項規定執行查察後,為許可或不予許可處分前,必要時,得派員再執行查察。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執行查察應於日間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夜間為之,並應於二十二時停止執行: 一、經該受查察人、住(居)所之住居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 二、日間已開始執行查察者,經受查察人同意繼續至夜間。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移民署對受查察人之查察事項如下: 一、與他人共同生活、互動及居住情形。 二、家庭、身心等狀況及子女人數。 三、其他足資證明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原因及關係事實之事項。 前項受查察人,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移民署應即通知其依規定辦理或註記之: 一、居住情形與申請案件不符。 二、家庭、身心狀況異常。 三、其他依法令應辦理事項。 執行查察後,應由執行查察人員於七日內製作查察紀錄,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查察之日期、起迄時間及地址。 二、受查察人之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 三、查察事項、通知事項、註記事項或其他相關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移民署對在我國停留期間逾三個月、居留或永久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應於其停留期間逾三個月、取得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辦理居留住址、服務處所變更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執行查察登記。 移民署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亦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執行查察登記。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移民署對受查察人之查察登記事項如下: 一、入出境許可證、護照及居留證、永久居留證之效期。 二、工作、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收養事項。 三、從事之活動與申請停留、居留原因是否相符。 四、遷徙異動。 五、其他應查察登記事項。 前項受查察人,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移民署應即通知其依規定辦理或註記之: 一、所持入出境許可證、護照及居留證已逾效期。 二、居住情形與申請案件不符或有虛偽情事。 三、從事之活動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 四、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未辦理變更登記。 五、其他依法令應辦理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受查察人有應予舉發、註銷其證件、限令出國、驅逐出國或強制出境之情形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查察及查察登記之資料,應妥善保存。 前項資料得以電子紀錄系統登載、註記及維護。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國防外交與兩岸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