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 第3條

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第3條

執行查察應於日間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夜間為之,並應於二十二時停止執行: 一、經該受查察人、住(居)所之住居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 二、日間已開始執行查察者,經受查察人同意繼續至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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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