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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第6條

移民署對受查察人之查察登記事項如下: 一、入出境許可證、護照及居留證、永久居留證之效期。 二、工作、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收養事項。 三、從事之活動與申請停留、居留原因是否相符。 四、遷徙異動。 五、其他應查察登記事項。 前項受查察人,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移民署應即通知其依規定辦理或註記之: 一、所持入出境許可證、護照及居留證已逾效期。 二、居住情形與申請案件不符或有虛偽情事。 三、從事之活動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 四、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未辦理變更登記。 五、其他依法令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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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