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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處務規程
› 第14條
內政部移民署處務規程 第14條
國境事務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入出國(境)證照之查驗、鑑識及許可。 二、國境線入出國安全管制及面談之執行。 三、國境線證照之核發及生物特徵資料之建檔。 四、國境線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過境監護、逮捕、暫予收容、移送及遣送戒護。 五、證照鑑識及查驗之教育訓練。 六、其他有關國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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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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