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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處務規程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事務大隊: 一、入出國事務組,分五科辦事。 二、移民事務組,分六科辦事。 三、國際及執法事務組,分五科辦事。 四、移民資訊組,分六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六科辦事。 六、人事室,分三科辦事。 七、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八、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九、北區事務大隊,分十二隊、七服務站、二所、四十四分隊辦事。 十、中區事務大隊,分十二隊、八服務站、二所、四十二分隊辦事。 十一、南區事務大隊,分十二隊、十服務站、一所、三十九分隊辦事。 十二、國境事務大隊,分十六隊、四十二分隊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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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