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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處務規程 第7條

國際及執法事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 二、派駐境外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三、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各項勤務、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四、外來人口面談、訪查與查察、收容、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境)之規劃、督導。 五、難民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解釋之研擬及執行;難民之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 六、跨國(境)案件之處理及協調。 七、入出國(境)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統合及事證之調查。 八、機關保防與情報督察工作之規劃、宣導、協調、推動及執行。 九、重大、緊急案件之處理、勤務之指揮、管制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協調。 十、其他有關國際及執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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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