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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處務規程
› 第3條
內政部移民署處務規程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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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事務大隊:一、入出國事務組,分五科辦事。二、移民事務組,分六科辦事。三、國…
第5條
入出國事務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入出國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二、入出國相關法規制(訂)…
第6條
移民事務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移民政策之規劃及推動。二、移民政策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解釋…
第7條
國際及執法事務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二、派駐境外業務之規劃及…
第8條
移民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二、資訊應用系統之發展及管理。三…
第9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會報及議事之處理。二、文書、檔案、印信、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11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12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北區、中區、南區事務大隊掌理事項如下:一、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國(境)及進入大陸地區許可之審理。…
第14條
國境事務大隊掌理事項如下:一、入出國(境)證照之查驗、鑑識及許可。二、國境線入出國安全管制及…
第15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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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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