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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處為應執行任務需要,得設勤務大隊,並得設隊辦事。 大隊置大隊長、隊長、技正、飛行員、技士、技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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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