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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4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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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處掌理下列事項:一、辦理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之籌備。二、支援各種天然災害及重大意外事故等災害…第3條本處設三組、一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第4條本處設秘書室,掌理法制、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第5條本處置總隊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一人,襄理處務。第6條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主任、室主任、科長、秘書、技正、專員、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第7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8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9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10條本處為應執行任務需要,得設勤務大隊,並得設隊辦事。大隊置大隊長、隊長、技正、飛行員、技士、技…第11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12條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第13條本處於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成立時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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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